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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指南

【来源: | 发布日期:2011-12-01 】 【选择字号: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定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111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知识解答……………………………………… 2

 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三要素…………………………………………… 5

 三、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方法步骤…………………………… 5

 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主要制度…………………………… 6

 五、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8

 六、关于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说明10

 七、定西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采集指标解释………………… 13

八、机构编制常识 …………………………………………………………………22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知识解答

 

    1、什么是机构编制实名制?

机构编制实名制是将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按照规定类别和特定程序定编到人,把抽象的编制具体化,使自然人的进编有章有法,让在编人员的身份认定有凭有据。无论哪种类别的编制,都要与自然人的真实姓名相匹配。

2、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在纵向涵盖了省直、市州、县区、乡镇四级,在横向上包括了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3、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目标是什么?

通过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构建运转协调、互联互通、相互约束、信息共享的实名制管理网络平台。

4、开展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何重要意义?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新时期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与人员增长的重要措施;是科学配置党的执政资源,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现实需要。

5、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主要建立哪几方面的制度?

一是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二是建立《编制使用通知单》制度;三是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维护制度;四是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公示制度;五是建立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

6、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包括各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其中,机构编制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性质、类别、规格、隶属关系、领导职数、主要职责(任务)、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经费渠道等。实有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所属机构、占编制类型、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出入编时间及原因等。

    7、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的依据是什么?

2006年,中编办在为实施公务员法给各地下达行政编制的文件中要求,“到20l1年,要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对应的实名制”。2009年,中组部、中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编办发[2009]39),对确保到2011年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中央精神,20101129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O]88)2011120日,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定办发[2011]18)

8,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方法步骤有哪些?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分为以下5个阶段:调查摸底和动员部署阶段、信息采集和初审阶段、信息公示和报送阶段、信息审查和录入阶段、数据汇总和总结完善阶段。

9、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公示的内容是什么?

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对应配备的实有人员名单等。

10、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方式是什么?

各部门(单位)利用政务公开栏在本部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11、违反机构编制纪律依据什么进行处理?

中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2009年中纪委印发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9]15)文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各类情况处理作了明文规定。

12、确定超编单位在编人员时应把握哪些原则?

一是领导职数、一般干部、工勤人员三种岗位的编制互不挤占。二是领导超编的,按组织任命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确定。三是一般工作人员(含正副主任科员和正副科级干部)超编的,按进入本单位时间先后确定。四是同时进入本单位的人员按工龄长短确定(并入机构人员以进入原单位时间为准)。对超编人员确定为非在编的暂时列入编外,待空编后递补入编。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三要素

 

3大类22项信息)

 

    机构  主要涉及单位名称、性质、机构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来源、批准文号、主要职责、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号等内容。

编制  主要涉及编制类别、编制数量、编制结构、领导职数、批准文号等内容。

人员  主要涉及人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使用编制类型、用编时间。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时间安排

 

我市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采取先易后难,自下而上,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从2010年年底进行动员部署,正式启动;2011年上半年开展试点,探索实施办法,解决存在的问题题;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县乡两级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于20125月底前完成,市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于201210月底前完成;到2013年上半年主要进行省市县乡四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的连接、汇总、检测、调试、完善等工作。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度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初步建立两项制度。

     1、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编制使用、人员补充、工资核定、医疗保险、经费核拨等事项的凭证和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全省统一设定,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分级制发和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规定,对本单位的单位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等信息进行如实登记,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

    经批准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发生变动时,应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每年年底,机构编制部门要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持有的《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年度审验校核,同时对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进行维护和更新。

     2、实行编制审核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实行后,凡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工作人员时,由编制使用单位携《机构编制管理证》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核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由机构编制部门开具《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编制使用单位持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到组织、人社部门申请办理考录(聘用)、调入人员手续;办理工资审批、公费医疗和社会保险等手续。编制使用单位持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和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的人员准入手续,到财政部门申请经费预算。

市县区党委管理干部的编制使用手续,由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凭正式任职通知和组织部门相关手续办理。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性人员安置计划、需要使用较大数量的编制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

解决办法

 

1、关于超编人员如何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问题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核心是人编对应,针对一个单位来说,原则上应当明确谁占编、谁超编,谁在编、谁非在编,对一时难以明确划分超编人员的,可先按照不同编制类型分别登记实有人员。要区分政策性超编人员和其他超编人员,弄清超编情况。根据情况制定消化超编办法,最终回归到编制以内。

对机构改革原因造成超编、但已办理了公务员登记的人员;政策性安置军转干部等原因造成超编的人员,应通过调整工作、用本单位自然减员空出编制冲销等办法逐步消化。

2关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采集问题

党政群机关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采集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其他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采集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所采集的信息,经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财政、人社部门审核后,反馈给各单位进行确认,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机构编制部门。

3、关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问题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一般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条件成熟的可在网上向社会公开。超编单位,确定了在编、非在编人员的,应在本单位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领导职数、主要职能,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经费渠道以及实有人员姓名、性别、职务、所占编制类型等。

公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以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为前提。

4、关于解决编制紧缺问题

除在全市编制总量内按规定进行余缺调剂外,还可采用新增职能尽量由现有机构承担;新设机构尽量调剂编制或从职能弱化单位带编选调;新增编制尽量从超编单位选调人员;空编单位尽量从超编单位中选调人员;超编单位不进人员;畅通出口,减少压力等办法解决编制紧缺问题。

5、关于行政事业人员身份界定问题

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民主党派、工商联、群团组织等单位的全体干部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科级以上干部的实名制人员身份由市委组织部确认,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和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名制人员身份由市人社局确认。

6、关于在编不在岗问题

在编不在岗有两种情况:一类是因年龄偏大、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按在岗人员对待。另一类是长期脱离工作单位,不在岗位工作的,应及时停发工资,并会同组织、监察、人社、财政等部门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工作中的

几个问题的说明

 

1、关于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和内容问题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是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因此,实施范围没有特殊和例外,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均要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至于个别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具体方式方法上变通掌握。管理的内容,《意见》明确了3大类22项信息,这是按照中央部委要求设计的统一标准和必需信息,也是全省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地在信息采集时除了这22项信息外,可根据实名制管理软件、机构编制管理证以及各地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但不能减少。

2、关于编制使用不规范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编制使用不规范的问题还时有发生,如行政机构使用事业编制、自定编制等。各地、各部门要以推行实名制管理为契机,对此类问题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本着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对能够规范的要予以规范,对暂时有困难的,要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加强管理,逐步规范。在今后的工作中,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再出现新的行政、事业编制混用问题,不得再出现新的自定编制。

3、关于超编问题

就全省总体情况而言,机关实有人员和行政编制相比略有超编,事业编制尚有空编。具体反映在一个行政区域、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内,超编空编情况并存、分布不平衡的问题还比较普遍。对于超编人员,总的原则是,凡是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按照现行规定权限和程序正式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册人员,可以在信息资料录入时按照“先进门、后规范,再完善”的思路办理,即可以先将这些人员的个人信息录入资料库,但须与在编人员相区别,然后,采取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编制总量内,通过余缺调剂、人员划转、自然减员冲减等办法,予以消化。

4、关于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

从试点的情况看,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问题仍然存在。对于这一问题,总的考虑是,因机构改革和历史原因造成的,要承认现状,逐步消化;对擅自增设的,要限期整改;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要通过结构调整、组织调任、自然减员等措施予以消化,逐步达到与核定的领导职数一一对应。

5、关于混编混岗问题

一是要按照现行管理权限,坚持由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执行政策的工作程序,逐人明确人员身份,明确占用编制性质和工作岗位。二是要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长期借用造成的混编混岗人员进行归位和归岗。三是对军队转业干部等因政策性安置原因造成的混编混岗人员,主要通过使用自然减员冲减和在总量内调剂的办法予以解决。要通过推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编,一人一岗。

6、关于软件、信息资料库的衔接问题

近年来,部分地方大胆探索,在省上实名制管理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实行了部分意义上的实名制管理。省上统一部署后,面临着从标准设计、工作内容、采用软件到资料库建设等方方面面的对接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各地要按照《意见》提出的“统一标准、统一软件、分级建库、分级管理、自行维护、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统一和规范,确保上下对接。在实行实名制管理过程中,省编办主要负责实名制管理软件的总体设计、深度开发和部署,配套的基础软硬件设施建设,数据库维护和安全管理,指导市县机构编制部门的数据管理工作;市州主要负责二级节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7、       关于实名制管理信息公开问题

中央四部委文件要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后,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要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公开实名制管理信息。信息公开的主要要求是,将实名制管理政策、程序和结果等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主要职能、隶属关系、编制类型、编制数量、领导职数、经费渠道以及实有人员姓名、性别、职务、所占编制类型等。

 

 

 

 

 

 

定西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采集指标解释

 

一、   行政机关指标

(一)机构类指标

1、      *机构全称:指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各级机关填写时,要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批复文件填写。

2、      其他全称:指一个机构块牌子机构(挂牌、保留印章等)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如有多个名称,以“,”隔开。

3、      *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即机构的行政规格,包括: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正股级、副股级,未定级和其他。

4、      *机构性质:分为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政法机关、其他。本指标用于判断该单位的行政编制类型。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为狭义的行政编制,政法机关的行政编制为政法专项编制。

5、      组织机构代码:填报组织机构代码的数字部分。例如:“00021801-8”应填报为“000218018”。

6、      *批准文号:指最近一次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号(非最近一次的批复文号,如最近一次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三定”规定)。

7、      *机构类别:指单位的类型,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型中进行选择。

(1)    组成/工作部门。如:省发改委和教育厅等机构选择此类型。政府办公厅统计为此类型。

(2)    直属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我省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3)    直属机构:是指机构限额内,除组成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外的其他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

(4)    部门管理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由工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

(5)    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6)    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7)    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在机构编制方面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目前,我省的工商、地税和质监三个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其他机构不得选择本指标。

(8)    驻外办事处:是指政府派驻外地的(行政)办事机构。

(9)    森林公安机构 :是指森林公安的办事机构。

(10)             其他。

在选择单位的“机构类别”时,市县级政府机构一般只选择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选项;由政府派出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度假区)管委会选择其他机构。

8、      批准内设机构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职能处(室、科)数,不包括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机关其他机构,由部门台账信息自动生成。

9、      实有内设机构数:机关内实际设置的职能处(室、科)数,不包括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机关其他机构,由实际填报的内设机构信息自动生成。

10、 部门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 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正(副)领导职数。

11、 部门领导在职人数:指实际配备的部门正(副)领导人数。

12、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内设机构正(副)领导职数。

13、 内设机构领导在职数:指部门实际配备的内设机构正(副)领导人数。

14、 行政编制数: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行政编制数。

15、 在职人数:指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录用、调入的,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数。

16、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中文域名、英文域名、备注: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二)职数类指标

1、   领导职数:指经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领导职数。按所占职数分为,部门领导正职、部门领导副职、部门其他领导、内设机构领导正职、内设机构领导副职。其中,部门其他领导指在部门领导正副职之外核定的部门领导职数,如省教育厅的“总督学”;按级别分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股级正职、股级副职。

2、   非领导职数: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和不定级。

3、   领导职数高配:分为部门领导职数高配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高配。

(三)实有人员类指标

1、         *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是确认人员身份的重要指标,填报要规范、准确。

2、         出生年月:由身份证号自动生成,也可生成后手动修改。

3、         *所在机构:指人员所在的科(处、室)。单位领导和单位非领导作为内设机构进行填报,机构名称按照所占的职数名称进行填报。如是所占职数为实职,则机构类别选择部门领导;如所占职数为虚职的,则机构类别选择机关其他。

4、         *编制类型:指人员所占用的编制类型。参见机关编制类指标。

5、         *人员分类:分为领导(四大班子)、部门领导正职、部门领导副职、部门其他领导、内设机构领导正职、内设机构领导副职和非领导人数。不占用领导职数的人员统一填“非领导人数”。

6、         *职务:手工填报项。如:××厅的单位领导正职填“厅长”,××厅××处的内设机构领导正职填“处长”。在同一机关内兼任多个职务的人员,可填写其中一个职务,另一职务在备注栏内说明。

7、         *职称:指人员的主要职称。

8、         *进入本单位形式:分为统一分配、公务员考试、军转、调入、选调、公开招考、事业单位考试、借调、兼职、挂职、招聘、其他。

9、         入编时间:指办理入编手续的时间。

10、    进入本单位时间:指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进入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11、    任现职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没有可以不填。

12、    编制卡号:编制允许卡号,若无卡号则填写编制卡发放详细日期。20079月以前未核发编制卡的不填。

13、    是否高配、是否公务员登记:为选择类指标,选中为“是”,不选为“否”。

14、    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入党(团)时间、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学历、学位、照片:按实际情况填报,需要特别说明的要在备注中注明。

(四)机构主要职责

1、批准文号:填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关于机构职能的文件.

2、主要职责:填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关于机构职能的具体内容。

(五)内设机构类指标

1、   机构名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机构的全称。

2、   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机构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内设机构的其他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内设机构的其他全称。

3、   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

4、   机构类别:分为内设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为派驻)、离退机构、机关其他。

(六)下设机构类指标

1、        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下设机构的全称。

2、        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下设机构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下设机构的其他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下设机构的其他全称。

3、        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下设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

4、        *机构类别:部门下设机构的类型。分为政法类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政法类事业机构、其他。

?      政法类直属机构: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机关、派出机构、政法其他机构之外,直接从事执法等职能的机构,作为“直属机构”填写。包括监狱、劳教所(队、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检察院法警大队/支队、法院法警大队/支队等。

?      派出机构:指有关部门派出的分局、办事处、公安分局(派出所)、工商分局(工商所)、地税分局(地税所)、物价所、纪检监察组(室)统计所、司法所(员)、派出机构其他。纪检监察实行派驻管理体制的地区,派驻各部门的机构编制和在职人数,填写在纪检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中。物价所、物价分局按照其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填写,机构类别选择“物价所(分局)”选项。

?       其他: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下设机构。如有填报,须书面说明情况。

二、   事业单位指标

(一)     机构类指标

1、        单位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第一名称的全称。

2、        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

3、        行业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选择。指按事业单位主体业务属性划分的单位类型,即行业分类,共25大类,每大类又分中类和小类。

包括:教育、科学研究、勘探、勘察设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体育、农林牧水、交通、气象、海洋、环境保护、测绘、信息咨询、标准计量、技术监督、质量检测、知识产权、供销、房地产服务、城市公用、机关后勤、其他。

4、        事业单位类别:指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 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845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按照现有的社会功能,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

5、        机构规格: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规格,为选择型指标,如未明确该单位的规格可选未定级

6、        经费形式:指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有关规定,将事业单位预算形式划分为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两种形式。财政补助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分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经费自理、其他。

7、        批准文号:指由上级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以及由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部门机构编制调整的文件编号。

8、        事业单位类别:行政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公益三类。

9、        单位设立时间:指机构编制部门初次批准设立的时间。

10、 机构属性: 指单位的性质。包括:

?      县派驻乡镇站所(中心),指县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派驻乡镇的站所(中心);

?      乡镇站所(中心),指乡镇政府所属的站所(中心);

?      执法队伍,指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      教学点;

?      其他。

11、 是否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指本单位是否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选择类指标,选择为“是”,不选为“否”。

12、 法人证书号: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13、 事业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财政补助编制数和经费自理编制数。

14、 实有人数:指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数,不含编外聘用人员数。

其他指标参见行政机关的机构类指标。

(二)     编制类指标

1、        编制(按经费形式):参照事业单位机构类指标—经费形式。分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经费自理、其他。

2、        编制(按岗位分类):行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服务岗位、其他岗位。

(三)     职数类指标

参照行政机关职数类指标。

(四)     实有人员类指标

参照行政实有人员指标。

 

 

 

 

 

 

 

 

机构编制常识

 

    1、机构编制管理的任务

分为两类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

直接管理:对本级政府设置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直属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进行微观的具体管理。

间接管理:对全国的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以及全国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进行宏观控制,政策指导,监督检查。

    2、机构编制管理体制

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是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划分、组织机构设置及管理方式和方法的制度。我国对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体制。

3、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与对象

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

4、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各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要求,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科学的原理、原则和方法,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下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划分、职能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及其运行程序制度化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5、职能管理

职能管理是指根据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方针政策,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求,对各组织机构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等进行合理划分和必要调整的管理行为。职能管理就是要合理配置各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能。

6、机构改革

机构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党政机关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这些机构人员的组合方式、运行机制所作的较大调整和变革。

7、行政经费

是国家机关为完成国家规定的管理任务所必需的费用开支。

8、事业经费

是国家预算支出中用于非盈利性质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福利救急等事业的费用。

9、机构

机构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为了实现某种职能所建立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实体单位。通常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工作单位。

10、编制

广义的编制是指各种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定额、结构和职务配置。狭义的编制是指对各种机构内人员数量的定额、结构和职务做出的规定,即人员编制,不包括机构的设置。

    11、行政编制

在我国,凡是国家机关、各党派和人民团体使用的人员编制,都称为行政编制。严格的说,凡是经费由行政费用开支的人员编制称为行政编制。

12、事业编制

是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同时,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附属机构的人员编制,也是事业编制。

1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14、人民团体

人民团体(又称群众团体)是指各基层人民群众代表组织的社会政治集团。比较重要的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15、块块管理

是指同一级别的行政机关,都服从该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管理形式。

16、条条管理

是指同一业务系统中的,上级业务部门管理下级业务部门的管理形式。

17、合署办公机构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由于工作性质相近或联系密切,在同一处所办公。

18、两块牌子机构

指同一机构,同时具有两个名称,对外表现为两种身份的机构。

19、派出机构

指被某机构派驻到某区域或某地方,代表派出机关行使某些方面职权的机构,有时也称代表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