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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典型案例七:占用编制冒用财政资金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机构编制网 | 发布日期:2015-03-26 】 【选择字号:

七、占用编制冒用财政资金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一)在编不在岗案

  [案情介绍]

   H省T县东兴乡中学是我国中部较为偏远的农村中学,现有教职工编制85名,实有83人。2000-2008年,该校先后有15名教师到沿海发达地区或者县城中学应聘任教,学校未向县教育局上报,擅自批准他们离岗。2000-2005年,离岗的教师每人每年向学校交5000元“离岗费”即可离岗,工资等各项待遇不变。2005年10月开始T县实行全县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教育局统发,东兴乡中学又继续虚报实有人员信息,由学校会计代离岗教师领取统发的工资。2008年9月,T县开展清理“吃空饷”活动,东兴乡中学15名教师长期在编不在岗问题始被发现。8年中,东兴乡中学共“吃空饷”73万元,其中40余万元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30余万元作为学校“小金库”,用于来人接待等支出。

  [案情分析]

  当前,一些地区中小学教师在编不在岗的问题比较严重。如据2009年6月11日《京华时报》报道,在2008年安徽省天长市(县级市)开展的清理“吃空饷”活动中,清理出在编不在岗人员共计318人,其中教育系统人员超过200人,有的已经考上公务员,有的甚至一天书也没有教过。

   T县东兴乡中学15名教师长期在编不在岗的问题,是较为典型的单位“吃空饷”问题。从离岗教师角度看,年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每年交学校5000元“离岗费”,自己还可以赚一些,更重要的是还保留了身份,随时可以回来;从学校的角度看,农村中学教学任务少完成一些没关系,重要的是增加了学校一块收入。如此双方得利,受损失的是国家财政,影响更大的是东兴乡学生的教育质量。只有严肃处理类似违纪行为,才能维护党和国家人事、编制、财经纪律,应按照《解释》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处理意见]

   1.东兴乡中学违规“吃空饷”73万元,数额较大,情节较重,按照《解释》第七条“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的规定,可以给予直接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他们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追究相应的责任。

  2.东兴乡中学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和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的规定和要求处理。

  3.15名长期在编不在岗教师的处理问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调离不下编案

  [案情介绍]

   L某为J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处长,2006年经建设厅党组研究,L某调任省建设厅下属事业单位建筑设计研究院任院长。在厅党组找其谈话时,L某提出自己不想放弃目前的公务员身份,希望将其人事关系继续放在厅机关。建设厅党组同意了他的要求,让L某兼任城乡规划处调研员,人事关系保留在建设厅机关。L某就任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后,在省财政继续统发其工资、建设厅继续给予其各项津补贴等待遇的情况下,在建筑设计研究院又参照研究院其他领导成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领取了报酬。2009年10月,L某“吃空饷”的问题被人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L某就任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后,多领取工资、福利等17余万元。

  [案情分析]

  按照J省的管理规定,各单位发生人员变动后,应及时到省编办办理人员编制变动手续,到人事厅办理人事变动手续,然后到省财政厅变动财政工资统发手续。L某由建设厅机关调任厅属事业单位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应及时办理相关的人事关系变动手续。省建设厅同意L某将人事关系继续放在厅机关的要求是不合适的。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吃空饷”。

  L某将人事关系放在建设厅机关,继续领取财政统发工资和各项津补贴等待遇,那么其就不能在建筑设计研究院再领取工作报酬,其参照研究院其他领导成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领取报酬的做法,属于“吃空饷”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处理意见]

  1.L某违规“吃空饷”,多领取工资、福利等17余万元,属于情节较重的违纪行为,按照《解释》第七条“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可以给予L某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责令L某限期上缴多领取的工资、福利等17余万元。

  3.对省建设厅干部选拔和人事管理中违规操作的做法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三)死亡不注销案

  [案情介绍]

  F某系W省K县孟兴庄中学教师,2005年6月被查出肝癌晚期,2006年3月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F某住院期间,孟兴庄中学校长Z某、副校长H某到医院看望,F某说自己的爱人已经下岗,身体也不好,孩子只有5岁,一家人就靠他的工资生活,将来他死了,希望学校隐瞒他死亡的消息,继续领工资,维持一家人的生活。Z某、H某出于同情,当时就答应了。回校后,Z某主持召开了校领导班子会议,与H某、S某(另一位副校长)一起研究下一步隐瞒黄某死亡消息的事,S某认为此事不妥,违反了编制、人事、财经管理制度,如果查出来是要受处分的,不同意Z某、H某的意见。但Z某、H某都执意要搞,S某就没再说什么。于是,Z某找来负责学校人事工作的校长办公室主任J某,说明相关情况,要求他在F某死亡后不向上级报送相关信息,J某答应了。H某死亡后,J某继续按在职人员上报F某的信息,F某的家属继续从银行按月领取F某的工资,直到2009年12月被K县清理“吃空饷”活动发现为止。

  [案情分析]

  中国历来是一个崇尚人情的国度,一些地区的在编不在岗、死亡不注销等“吃空饷”现象其中有一部分就是一些单位领导送人情导致的。在各地区清理“吃空饷”活动中,就发现了多起类似F某的死亡不注销“吃空饷”问题。F某早亡和家庭生活困难的事让人同情,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经纪律必须维护。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走正规渠道,如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给予其家庭一定的补助,还可以通过民政渠道予以适当解决,Z某、H某、J某违反纪律做“顺水人情”的做法是错误的。

  按照W省K县的管理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单位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销编等手续。本案中,F某死亡后,孟兴庄中学没有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销编等手续,反而虚报人员信息,继续按在职人员上报F某的信息,导致F某的家属继续从银行按月领取F某的工资,造成“吃空饷”,应按照《解释》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案中,Z某、H某为直接责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S某没有同意Z某、H某错误的意见,可以不承担责任。负责学校人事工作的校长办公室J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七条“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以分别给予Z某、H某、J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F某家属生活困难的问题,应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给予其一定的补助。如果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还可以通过民政部门适当予以解决。